近日,越南工貿部正式發布《21/2024/TT-BCT號通知》,規定了競爭性電力批發市場的運行細則,包括市場注冊、運行計劃制定、價格機制、調度計劃、電量計量、市場價格與結算計算、信息披露、運行監督及相關參與單位的責任,為越南競爭性電力市場發展提供了政策框架。
根據通知,30兆瓦以上的發電廠以及部分可再生能源電廠必須直接參與競爭性電力市場,其余符合條件的電廠可選擇性參與。具體來說,需強制參與市場的電廠包括以下兩類:
1. 裝機在10兆瓦以上的非水可再生能源電廠,且國家鼓勵和優惠價格機制合同已到期;2. 合同期滿后移交給越南政府的BOT電廠。
間接參與市場的電廠條件為:
1. 尚在合同期內的BOT電廠,仍受限于合同規定,未完全進入市場化運營,但需通過間接方式參與市場;2. 非水可再生能源電廠,部分未直接參與市場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廠,通過特定機制間接參與;3. 特殊用途火電廠,例如有國家要求必須最大化利用天然氣等燃料資源的火電廠,這些電廠被允許間接參與市場,以保障國家利益;4. 工業園區電廠,僅出售部分發電量的工業園區內電廠,未達到直接參與市場的條件;5. 戰略性多功能水電站,例如兼具防洪、灌溉等戰略功能的水電站,以服務國家公共利益為優先;6. 進口電力,從國外進口的電力,通過間接機制納入市場調度;7. 提供輔助服務的電廠,被要求提供快速啟動或其他特定輔助服務的電廠,按照年度指定名單通過間接方式參與市場;8. 基于成本回收機制運營的電廠,仍受“成本回收機制”合同約束的電廠。
此外,通知也明確了終止參與競爭性電力市場的規定,如電廠停止運營或許可證失效,并規定了退出流程和電網運營商的監督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