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學》適用于井工煤礦(不包括廢棄或關閉的井工煤礦)采用以下任意一種減排技術的項目:一是對收集的風排瓦斯進行分解銷毀,并將分解產生的熱能加以利用,利用方式包括發(fā)電、供熱或熱電聯(lián)產;二是對瓦斯抽采泵站輸出的甲烷體積濃度低于8%的煤礦低濃度瓦斯與收集的風排瓦斯或空氣摻混,進行分解銷毀,并將分解產生的熱能加以利用,利用方式包括發(fā)電、供熱或熱電聯(lián)產。
《方法學》明確,煤礦低濃度瓦斯和風排瓦斯利用項目邊界包括煤礦低濃度瓦斯混配利用管道輸送系統(tǒng)、風排瓦斯收集系統(tǒng)、配氣系統(tǒng)、無焰氧化裝置、發(fā)電系統(tǒng)、供熱系統(tǒng),以及項目所在區(qū)域電網中的所有發(fā)電設施和項目替代的既有或擬建供熱設施。
《方法學》指出,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壽命期限的開始時間為項目建成投產日期。項目壽命期限的結束時間應在項目正式退役之前。項目計入期為可申請項目減排量登記的時間期限,從項目業(yè)主申請登記的項目減排量的產生時間開始,最長不超過10年。項目計入期須在項目壽命期限范圍之內。
《方法學》強調,各地方生態(tài)環(huán)境、能源等主管部門和駐地礦山安全監(jiān)察機構應鼓勵支持符合條件的煤礦低濃度瓦斯和風排瓦斯利用項目積極參與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并獲得減排量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