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雙碳目標的持續推進,電力央企儼然已經成為新能源投資的主要參與者,在新能源裝機目標的激勵下,一方面是加快對新能源項目的開發速度,另一方面則是加大對新能源資產的收購力度。盡管央國企在新能源項目的開發、建設方面擁有顯著優勢,但受限于體制原因,仍有一部分項目需要從民營企業收購或與通過與民營企業合作來獲得。據光伏們了解,項目并購往往會占到大部分央企新能源投資總規模的一半甚至更高的比例。
近日光伏們了解到,隨著國資委相關考核的收緊以及央企對于新能源投資市場的愈發了解,在其新能源項目合作開發以及并購方面,央企的推進力度有收緊趨勢,個中問題主要體現在合規性方面。
“近期央國企的新能源項目收購更嚴謹了,主要體現在項目合規性,包括土地性質以及老項目的補貼申報手續等”,一位深入光伏電站開發、交易市場的行業資深人士告訴光伏們,“之前,如果項目存在一定瑕疵,在出售方承諾兜底解決土地問題的前提下也能過會,可以先收購再解決問題。但現在此類問題必須解決了才能上會,基本就是‘一票否決’制,新老項目都以此為準。加之最近土地、林地三調數據正在融合,部分項目的土地性質可能發生變化需要重新確認等等。土地性質的合規性已經成為央國企上會立項的一個基本條件。”
另一方面,在合規性方面,目前央國企在合作開發與并購方面也尤為關注“倒賣路條”的相關風險。
此前,國家能源局官方網站就“項目并網前進行股權轉讓是否涉及倒賣路條”這一問題進行答復,根據《國家能源局關于規范光伏電站投資開發秩序的通知》(國能新能〔2014〕477號)規定:“出于正當理由進行項目合作開發和轉讓項目資產,不能將政府備案文件及相關權益有償轉讓。已辦理備案手續的項目的投資主體在項目投產之前,未經備案機關同意,不得擅自將項目轉讓給其他投資主體。項目實施中,投資主體發生重大變化以及建設地點、建設內容等發生改變,應向項目備案機關提出申請,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而針對這一問題,央企在開發并購新能源項目時也從法務方面進行了針對性的研究,收緊了部分開發合作模式。
根據光伏們獲得的一份央企法務建議資料顯示,央企開發并購新能源項目主要涉及4種模式,即:取得備案機關同意后的股權轉讓、合資開發模式、預收購模式以及收購項目公司股東的股權(夾層收購模式),但這四種模式均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
有行業知情人士透露,“去年審計署對央企的新能源并購事項進行了審查,針對項目并購提出了若干的問題,他們認為并購的方式抬高了新能源項目的開發成本,并且無助于新能源裝機的新增規模,而且助長了市場倒賣路條的風氣。在這一風聲下,今年部分電力投資央企的收購政策均有所收緊。今年市場上的并購業主開始向地方國企轉變,相比于央企在開發投資上的先天優勢,地方國企對于新能源項目的需求一直未得到滿足。”
除了合規性的要求愈發嚴格之外,央企在項目管控以及收益率的要求上也逐步強化。
根據光伏們獲得的一份某央企新能源發展文件要求顯示,該央企二三級單位在開發并購新能源項目時,要強化合作開發及收購項目的質效,明確負面清單,嚴格執行相關制度、標準和規范,確保項目合作方式依法合規;統一相關參數,對風電和光伏發電項目經濟性測算的邊界條件和各項經濟參數的選取以及項目評價指標計算方法進行進一步的修訂統一;合作開發項目應努力爭取利益最大化,嚴禁采用按照收益率反推造價的方式向合作方讓渡利益。
以上措施均表明央企對目標光伏項目的收益率仍保持較高要求,除規模外更強調經濟性,同時進一步約束新能源開發的自主權,提升新能源開發的規范化程度,不能忽略項目的質量和經濟性。
隨著各大投資企業進一步熟悉新能源電力投資市場的規則與實際情況,央企的新能源投資正逐步進入更為理性與規范的狀態。3 月 5 日,在今年“兩會”的首場“部長通道”上,國家發改委主任何立峰亦表示,中國不搞碳沖鋒,也不搞運動式減碳,將有力有序有效地推進雙碳工作。
中倫律師事務所曾就新能源并購項目如何成功落地以及談新能源項目并購中的典型法律問題表示,部分電站由于其穩定的收益和優先調度的特權,往往受到并購方的青睞,但這些電站伴隨著對項目公司投資者的限制。建議收購方在接觸并購標的初期,要求賣方披露其電站交易所需取得的政府或其他第三方同意事項或在相關限制性約定僅僅約束項目公司自身股權轉讓的情形下,通過收購項目公司上層持股平臺公司的方式解決需要獲得第三方同意的問題。
此外,還有項目合規手續在短期內無法獲得導致項目交割節點的問題。建議對該等項目的重要手續情況進行梳理,確保不存在大量占用基本農田、違反生態紅線建設等重大顛覆性問題。同時,針對項目土地,以及環保、水保、防洪等嚴重情形下可能造成項目停產或拆除風險的合規手續,在交易文件中設置相應特別承諾條款,并約定在發生相關停產或拆除等極端風險的情形下,可以要求轉讓方或其擔保方承擔回購義務等方式,作為保底的風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