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去年12月國家發改委和中國證監會聯合推進傳統基礎設施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資產證券化后,國家發改委再次為PPP項目融資“開綠燈”。
近日,國家發改委辦公廳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專項債券發行指引》(以下簡稱《指引》)。符合條件的PPP項目,PPP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可發行專項債,用于項目建設、運營,或償還已直接用于項目建設的銀行貸款。
“我們也一直在呼吁設立PPP企業債券。因為靠銀行貸款的融資模式滿足不了PPP項目投資量大、周期長的特點。”北京大岳咨詢有限公司高級合伙人畢志清對記者表示。
另外,《指引》還表示,鼓勵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發行PPP項目專項債券,并對PPP項目專項債券信息披露和投資者保護機制作出要求。
將緩解PPP項目融資難題
PPP項目專項債券是由PPP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發行,募集資金主要用于以特許經營、購買服務等PPP形式開展項目建設、運營的企業債券。
在畢志清看來,注重投資回報、對投資變現要求高的社會資本來說,項目期限過長也會影響他們的參與積極性。
此次國家發改委印發《指引》的目的,正是創新投融資機制,拓寬PPP項目融資渠道,擴大公共產品和服務供給。
《指引》顯示,發行PPP項目專項債券募集的資金,可用于PPP項目建設、運營,或償還已直接用于項目建設的銀行貸款。
有業內人士表示,專項企業債券屬于低成本融資的有效形式,相較于銀行貸款,企業自身發放債券成本相對較低,因而PPP專項企業債券將一定程度緩解PPP項目的融資難題,而且還有助于提供涵蓋PPP項目全生命周期的綜合金融服務,滿足PPP項目差異化融資需求。
《指引》明確提出,PPP項目專項債券現階段支持重點為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農業、林業、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醫療、衛生、養老、教育、文化等傳統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的項目。
另外,在發行債券審批上,國家發改委還給予PPP項目專項債券“綠色通道”。例如,在相關手續齊備、償債措施完善的基礎上,PPP項目專項債券比照我委“加快和簡化審核類”債券審核程序,提高審核效率。
主體信用等級達到AA+及以上且運營情況較好的發行主體申請發行PPP項目專項債券,可適當調整企業債券現行審核政策要求,如核定發債規模時不考察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規模,發行人可根據實際情況自主選擇是否設置市場化增信方式,以項目收益債券形式申請發行PPP項目專項債券,可不設置差額補償機制。
項目收益債券不得“亂用”
在發行條件方面,《指引》要求,PPP項目運作應規范、透明,已履行審批、核準、備案手續和實施方案審查程序,應建立以PPP項目合同為核心的合同體系,PPP項目應能夠產生持續穩定的收入和現金流,項目收益優先用于償還債券本息等。
北京大岳咨詢有限公司總經理金永祥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分析,《指引》明確了PPP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兩類債券發行主體,PPP項目公司發行的多為項目收益債券,社會資本方作為PPP項目公司的母公司發行的多為公司債券。
“從發債解決PPP項目融資的角度說,項目收益債比較合適,但這對項目自身條件和現金流有比較高的要求,需要政府在收費制度、價格制度等方面加快改革,以期改善項目現金流水平。”金永祥說。
但是記者也注意到,如果按照發改委2015年印發的《項目收益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發行項目收益債券募集的資金在使用方面有所限制。
《指引》特別提到,以項目收益債券形式發行PPP項目專項債券,原則上應符合國家發改委印發的《項目收益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
按照上述管理辦法,發行項目收益債券募集的資金,只能用于該項目建設、運營或設備購置,不得置換項目資本金或償還與項目有關的其他債務,但償還已使用的超過項目融資安排約定規模的銀行貸款除外。
同時,《指引》顯示,在償債保障措施完善的情況下,允許企業使用不超過50%的債券募集資金用于補充營運資金,但是以項目收益債券形式發行PPP項目專項債券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