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PPP項目簽約消息頻傳。在經濟增長速度放緩、地方財政收支矛盾加劇、地方債管理日趨規范的大背景下,地方政府將PPP視為拉動投資的主力。隨著發改委和財政部推出的不少大項目步入落地期,業內預計,今年PPP新落地項目規模將達2萬億元。但需要正視的是,PPP落地還要邁過不少障礙,在推進過程中逐漸暴露出來的問題值得警惕。
作為投融資和財政支出創新的重要方式,從2013年底以來,PPP項目已經由部分地區的試點示范,進入了全面、批量推進的“快車道”。PPP模式作為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的重要機制,在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等多個層面被寄予厚望。財政部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底,PPP項目數量已經超過1萬個,投資額超12.7萬億元。但目前在推進中還存在一些問題,權責分配不合理,政府承擔風險過高,變相融資加大了地方債風險,甚至有“偽PPP”項目變相發債融資現象發生。
目前,社會資本參與公共產品建設的經驗相對不足,同時地方政府以往存在信用透支問題,社會資本參與PPP模式有“三怕”顧慮(怕陷阱、怕違約、怕反復),此背景下,地方政府推動PPP項目的心態急切,以設立PPP項目作為直接目標,忽略了PPP模式服務于有效改善公共服務的本質屬性,成為“偽PPP”項目出現的內在動機。一方面,私人資本界限不明。國有企業作為社會資本參與PPP項目,意味著基建相關債務只是從地方政府資產負債表轉移到國企資產負債表上,地方政府仍需為國有企業或融資平臺的風險進行“兜底”;另一方面,合作與風險共擔機制虛化。在操作時,很多地方政府的PPP項目并未遵循“風險分配優化、風險收益對等”原則,與傳統BT融資模式的本質區別不明顯。
當前,我國政府將PPP模式視為城鎮化建設的主流融資渠道之一,以緩解地方政府財政壓力,減輕地方債務風險,并作為提高公共產品和服務供給側改革的重要手段。近年來為提升社會資本的積極性,各地政府爭相出臺政策渠道強調市場機制和回報,甚至以降低公共服務標準的方式為私人資本參與PPP提供收益空間,淡化自身的公共服務和監管職責,造成PPP模式下的“政府缺位”,一方面,一些“偽PPP”項目引發了政府的投資沖動,缺乏相應的科學評估,社會投資者存在亂收費和高收費的行為,政府未能建立有效約束機制,難以確保公共利益優先;另一方面,由于監管力度不及,導致公眾利益受損。如2014年蘭州自來水污染事件,就給PPP模式的監管敲響了警鐘。經調查,經營公司每年投入的預算很低,技術設備未得到及時更新改造,最終導致嚴重的污染事件。
應該看到,“偽PPP”項目正將一些潛在危害風險向政府傾斜,導致社會(納稅人)買單成本過高。而要慎防“偽PPP項目”,政府要加大對PPP項目的甄別力度,避免讓PPP模式淪為地方政府的融資工具。一方面,在立項上,應杜絕地方政府用“保底承諾、到期回購、明股實債”等方式吸引社會資本,而是以PPP項目名義立項;另一方面,在財政補貼上,要將“偽PPP”項目剔除在中央和地方財政的補貼范圍之外,以保障各類專項資金投放到位。更主要的是,要強化PPP項目的操作規范和制度。一是推進PPP示范項目的工作,以推廣運用規范PPP模式為重要抓手,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實施范例,以及一套有效促進PPP規范健康發展的制度體系;二是妥善構架國有資本和民營資本的合作機制,進行明確的責任、收益界定,既有效激勵企業尤其是民企的積極性,又充分發揮其創造性和生產效率,保證公共資金及國有企業的合法收益,從而封堵“偽PPP”項目的生存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