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5部門今天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規定》明確非法證據的認定標準及排除程序,把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規定到以審判為中心的,包括偵查、起訴、一審、二審、死刑復核到審判監督程序等全過程。
凡采用刑訊逼供、威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收集的供述,應當予以排除。還明確了刑訊逼供的程度,就是常人在精神和肉體上難以忍受痛苦的情況下,違背自己的意愿作出了對自己不利的口供。
這次規定首次把威脅取證認定為非法證據。同時也首次確立了重復性供述的排除規則,是指第一次被刑訊逼供作出的供述,第二次雖然沒有被刑訊逼供,所作供述跟第一次一樣,也是排除的范圍。
司法解釋還明確,如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因受到非法取證,申請法院通知偵查人員出庭,法院認為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偵查人員應當出庭說明情況。否則,法庭將排除這個證據。
另外,規定還對訊問地點、訊問錄音錄像制度、訊問筆錄制作、看守所提訊登記和收押體檢制度、偵查階段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序等都作出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