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已于5月1日實施。作為糾紛高發、多發的國土資源部門該如何實施這部法律?國土資源部今天發出通知明確表示,該部機關已率先建立并實施國土資源部負責人或者司局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兩類案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
規范征地程序確保農民知情權
“國土資源糾紛高發、多發,如征地補償安置、礦業權和土地產權處置等糾紛都大量存在。”國土部表示,有效解決行政爭議,需要引導和支持公民法人通過行政訴訟依法維權,強化法律在維護群眾權益、化解社會矛盾中的權威。
新行訴法在合法性審查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了對明顯不合理行政行為的審查,對于重大且明顯違法的行政行為,人民法院應當宣告無效。
對于這一規定,國土部提出,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把依法享有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確認、行政裁決等各項行政權力納入法治化管理,嚴格遵守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同時,要注重權利保護,將盡心盡力維護群眾權益作為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自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新行訴法將確認土地、礦藏、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使用權的決定以及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等納入受案范圍;同時,規定了規范性文件附帶審查制度等,并首次明確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查據以作出行政行為的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從而賦予了人民法院就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是否合法的司法裁判權。
對此,國土部要求,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從保障農民權益出發,切實規范征地程序,全面推進國土資源政務公開,確保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要嚴格執行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嚴禁規范性文件創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和違法限制、剝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
對生效判決存疑可與法院溝通
新行訴法確定了復議機關共同被告制度,即規定復議機關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
為執行法律的這一規定,國土部要求,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全面規范和完善行政復議工作,糾正對行政復議工作認識上的偏差,切實解決機構不健全、領導重視程度不夠、案件審理干擾多、糾錯難、執行難的問題。要督促被申請人按照法定時限履行答復義務,逾期答復的,應當依法撤銷;要嚴格依法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該撤銷的堅決撤銷,該確認違法的堅決確認違法。
國土部明確,在共同被告案件中,原行政行為作出機關的相關業務機構負責對行政行為進行答辯和應訴,復議機關的復議機構負責對復議決定進行答辯和應訴;復議機關決定改變行政行為引起訴訟的,復議機構負責對復議決定進行答辯和應訴,相關業務機構協助辦理;直接對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相關業務機構負責答辯和應訴,復議機構協助辦理。
此外,國土部還提出,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對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中遇到的法律法規規定不明確、履行可能對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造成不可彌補損失等情形,應當及時與人民法院溝通。
將考核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
國土部明確,從今年5月1日起,該部機關率先建立并實施國土資源部負責人或者司局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同時,國土資源部要求,對于兩類案件即“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敗訴,二審開庭審理的行政訴訟案件;法制機構認為負責人出庭應訴更有利于化解爭議的行政訴訟案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
為保障部門負責人出庭應訴落到實處,國土部明確提出,要將行政應訴相關情況特別是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納入年度依法行政指標考核體系和績效考核體系。
國土部稱,隨著行政訴訟法的實施,國土資源行政訴訟案件數量將呈逐年上升的態勢。對此,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行政訴訟案件數量和工作需要,充實、配備行政應訴人員,保證行政應訴能力與工作任務相適應;要定期對行政應訴人員進行法律和業務知識培訓,保證行政應訴人員應訴能力與案件審理相適應;要全面建立法律顧問制度,聘請律師、法學專家作為法律顧問,代理出庭應訴和指導、協助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對于重大、疑難、涉及重大利益調整和涉外的案件,應當由法律顧問進行研究和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