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發展低碳經濟逐漸成為世界各國努力尋求經濟復蘇及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戰略選擇。由于《京都議定書》對發達國家溫室氣體減排指標做出了明確規定,而發展中國家在2012年前尚不承擔該公約規定的減排任務,碳排放權進而衍生為具有巨大投資價值及充分流動性的資產,碳金融一詞也由此應運而生。
商業銀行開展碳金融業務現狀
碳金融目前還沒有統一的定義,其興起源于兩個具有重大意義的國際公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一般泛指所有服務于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的金融活動,包括直接投融資、銀行貸款、碳金融衍生品交易、碳交易中介服務以及碳指標交易等。在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的《京都議定書》框架機制推動下,全球碳交易的配額市場和項目市場發展迅猛。據測算,全球碳交易在2008年到2012年的四年間市場規模可達500億歐元/年,且到2012年全球碳交易的市場容量將達到1400億歐元。
從碳金融主要交易原理來看,我國目前的碳金融業務僅涉及CDM項目的投融資、經過核準的減排量(CERs)的交易及相關金融中介服務。雖然我國商業銀行目前開展的碳金融業務較為單一,但是CDM市場前景十分廣闊。據國際金融公司(IFC)預測,發達國家在未來的三年中將需要通過CDM項目購買約合2億-4億噸的二氧化碳溫室氣體,才能完成在《京都議定書》下的承諾。而我國目前可提供CDM所需項目的一半以上,約合1億-2億噸的二氧化碳溫室氣體。在這種機制下,中國企業可以得到數十萬億美元的融資機會。盡管2007年爆發的金融風暴肆虐全球,但是我國CDM項目發展不僅沒有受到阻礙,反而呈現跳躍發展勢頭。從2008 年1 月到2009 年12月,共有1259個項目獲批,項目總數達到2327個。由此可見商業銀行碳金融業務發展潛力巨大。
商業銀行碳金融業務發展的制約因素
雖然近年來我國各大商業銀行爭相試水碳金融業務,但是商業銀行本身在開展業務的同時受到如下因素制約。
第一,CDM項目合規性不足。碳金融中,我國商業銀行參與程度最高的市場即CDM 市場,但2009 年CDM 理事會共召開7次會議,拒絕了30個來自中國的CDM項目注冊。據CDM公開資料顯示,目前在CDM注冊的項目數達1946 個,自2006 年7 月以來,共137個項目遭拒,其中一半是來自中國、印度和巴西的項目。這充分說明我國立項項目在合規性方面存在普遍不足,需要商業銀行積極開展中介服務業務應對挑戰。
第二,一二級市場CER存在價差。由于中國作為《京都議定書》的參與者,承擔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不承擔絕對減排義務。所以我國在全球碳交易市場中處純粹賣方的地位。在CER價格上,中國限價為8歐元/噸,近年來實際成交價在10歐元/噸左右,但歐洲氣候交易所公布的二級市場上CER再出售的價格(圖5)達12歐元/噸以上,特別在2008年9月更高達21歐元/噸。可見,一二級市場上CER交易存在著巨大利潤空間,這必將引導我國商業銀行進行必要的業務創新。
第三,后京都議定書時代的政策風險。《京都議定書》的第一個減排承諾將于2012年結束,屆時隨著后京都時代的到來,國際上具體的制度安排,包括我國在全球碳金融領域中的角色定位都存在著極大不確定性。這些政策風險將直接制約我國商業銀行開展碳金融業務的積極性。
我國商業銀行碳金融業務發展戰略
隨著碳金融市場日益發展壯大,我國商業銀行應努力尋求一條更加合理的發展路徑。
第一,拓展中介服務及項目開發業務。一方面,就當前實際情況來看,我國在碳排放業務中中介組織缺失,且大多數企業自身對國際規則及碳交易缺乏認識,交易經驗不足,這就不難理解為何境外CER買方在交易中長期起主導作用且出現了大量CDM項目申請被拒現象。而我國商業銀行可以通過開展中介服務業務,充當財務顧問、提供咨詢服務獲取手續費收入。另一方面,面對日趨壯大的碳金融市場,商業銀行可以利用其遍布全國各地分行的營銷資源,尋找適于進行CDM項目開發的目標客戶,并借助銀行內部專業人才組織專業團隊,跟進CDM項目的設計、立項、注冊、監測、核查、CERs簽發全過程。對已完成CERs的CDM項目,商業銀行還可以借助其海外分行推薦買方,進而帶動銀行的海外業務發展。而對于國內企業來說,商業銀行的介入為其CDM項目提供了信用增級,經銀行擔保的CERs必將更受市場青睞。拓展項目開發及中介服務業務可以協助CDM項目通過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EB)注冊,由銀行來承擔項目的可靠性、穩定性、可持續性等風險,努力實現企業與銀行間的雙贏。
第二,積極投身CER二級市場交易。雖然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沒有減排義務不能參與排放貿易,但目前CDM和歐盟排放貿易體系(EUETS)等市場的交易規則并不排斥發展中國家直接參與高級市場交易。我國商業銀行則可以拓展業務,通過申請歐洲交易所席位或委托在交易所擁有固定席位的經紀公司直接進行CER二級市場交易。如國內商業銀行在附件一國家注冊投資公司,并取得相關資格,便能夠以境外買家的身份參與境內CDM項目,并可在歐洲二級市場直接進行交易。這樣便可以有效緩解一二級市場上CER價格差給中國金融市場帶來的利潤損失。
第三,繼續拓展節能減排信貸業務,推進掛鉤碳交易的結構性產品開發。一方面,吸取興業銀行等成功開展節能減排信貸業務的經驗,在全國范圍內大力發展節能減排信貸業務,實現低碳經濟和金融創新的雙贏。在積極開展損失分擔機制創新的同時,努力在擔保抵押品方面進行業務創新,將項目的銷售現金流收入作為還款來源,弱化抵押擔保為第二還款來源,緩解中小企業貸款難問題。另一方面,吸取荷蘭銀行、深圳銀行、中國銀行業務創新的成功經驗,積極開發掛鉤碳交易的結構性產品,努力實現商業利益與環保公益的良性結合。(作者單位:首都經濟貿易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