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節約能源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近日由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通過。《條例》從節能管理、合理使用能源、節能技術進步和激勵措施等方面對原條例作了修訂,將于明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
《條例》明確規定,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各級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負責項目審批或者核準的機關不得批準或核準建設。
《條例》要求,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定期向節能主管部門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應當定期開展能源審計,并對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應當根據能耗定額指標,完善能耗定額管理制度,加強內部考核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應當加大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力度,淘汰高能耗落后工藝、技術和設備。
《條例》明確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管理部門負責工業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在加強交通運輸、建筑及公共機構等重點領域節能的基礎上,增加了節能主管部門對工業節能監督管理的內容。
《條例》規定,對生產、使用列入推廣目錄的節能技術、節能產品并符合財政補貼政策的,通過財政補貼給予支持。引進先進節能技術和設備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稅收等政策扶持。
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在科技資金中安排用于節能技術研發的資金。對國家和省確定的重點節能技術進步項目,在信貸、稅、費等方面依法給予支持。省人民政府對能源消費實行有利于節能的價格和收費政策,引導用能單位節約能源。對主要耗能行業的企業,實行差別價格制度。用能單位也要安排一定的資金用于本單位的節能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