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革四川省委
2009年11月,溫總理在哥本哈根會議上代表中國政府宣布,到2020年中國單位GDP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由此,國家各部委及地方各級政府已在積極思考如何走低碳發展的道路帶動經濟的轉型與增長。我們認為,借鑒1997年聯合國各締約國簽署通過的《京都議定書》將碳排放權作為商品進行交易,是實現我省在“十二五”期間二氧化碳減排約束性指標的最重要戰略舉措,是政府綜合利用行政手段和市場手段,動員社會資源,應對我省在碳排放壓力越來越大的情況下,實現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有效途徑。為此,建議我省應盡早建立碳交易市場,爭取西部先行優勢,促進低碳發展。
一、當前國際碳交易現狀及措施
目前全球的碳交易體系主要有:歐盟交易體系、芝加哥交易體系、澳洲新南威爾士交易體系、英國交易體系。根據聯合國和世界銀行預測,到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場有望超過石油交易成為世界第一大市場。發達國家通過碳交易已取得了顯著的環境和經濟效益:英國通過“以激勵機制促進低碳發展”的氣候政策提高了能源利用效率,降低了溫室氣體排放量;德國通過碳交易管理,做到了經濟與環境雙贏;美國堪薩斯州農民通過農田碳交易,獲得了新的農業收入來源;日本則通過在世界各地大量購買和銷售碳排放權,獲得了巨大的經濟收入。
最近發達國家又連續出臺了有關促進低碳發展的一系列經濟政策與措施。美國2009年6月通過了《美國清潔能源法案》,自2012年起開始實行溫室氣體總量控制與排放權交易制度,發電、煉油、煉鋼等工業部門的溫室氣體排放配額將逐步減少,超額排放需要購買排放權;2009年7月,英國政府發布《低碳轉型發展規劃》,在世界上首次將溫室氣體量化減排指標進行預算式控制和管理,確定“碳預算”指標,并分解落實到各領域。
除此之外,各發達國家先后制定和實施中長期戰略規劃,主導世界低碳技術和產業發展。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爆發后,發達國家均推出前所未有的大規模經濟刺激計劃,都將低碳領域作為投資的重點,歐盟為穩固在環保技術領域世界領先地位宣布將在2013年之前投資1050億歐元;日本公布總額為15.4萬億日元的經濟刺激計劃,目標是到2020年成為領導世界低碳再循環潮流的大國。
二、我國開展的碳交易現狀及方式
當前,我國東部發達地區從戰略布局的角度考慮,都已設立了含碳排放權交易的平臺,如北京環境交易所、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大連環境交易所。目前開展碳交易的方式主要是如下方式,第一是國內企業的自愿減排CER項目,第二是《京都議定書》條款所約定的國與國之間開展的清潔發展機制CDM項目。國內還未開展強制性碳交易的因素主要是國內開展強制性交易的基本條件尚未形成,如限制碳排放措施未立法、評估體系未建立、交易規則未制定、中介體系未成熟。
根據國家發改委截止2009年5月12日最新提供的CDM項目清單,在全國范圍內發改委共批準2537個項目,其中四川有218個項目,85%屬于水電行業等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領域,按水電可抵減同規模的火力發電企業碳排放量計,核證年碳減排量共3853萬噸,買方均為歐美、日本碳基金公司和跨國企業。
三、對我省建立碳交易市場的建議
我省是西部工業大省,正處于新型工業化的中期階段,一方面,重化工業比重很大,是我省加快發展的重要基礎,但高耗能、高排放行業的碳排放量居高不下,又是我省主要的碳源;另一方面,我省是農林牧業大省,碳匯資源豐富。因此,有條件在西部率先建立碳交易市場,同步推進重化工業、新興產業和農林牧業的可持續發展。為此,我們建議,建立符合我省特點的碳交易市場,運用市場機制對社會資源的配置功能,使減排取得實效的企業從高碳排放企業獲得經濟價值補償,促進資本向清潔能源、戰略性新興產業等低碳經濟領域匯集;通過加大對農林牧業的投入培植,創造碳匯以抵減工業碳源排放,為廣大農牧業地區增加收入,使之成為工業反哺農業的新途徑;與國際碳交易接軌,使之成為我省對外開放的新領域。我們認為,在碳排放指標已成為我省約束性指標的同時,在“十二五”開局之際,建立碳交易市場,應作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問題,具體有以下幾點建議:
(一)設立指導機構與制定交易規則。
比照國家目前的管理方式,參考國家發改委首批確定在五省八市開展低碳省區和低碳城市試點工作的要求。建議設立由包括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環保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組成的政府指導機構,擬定并逐步完善交易規則,代行審核委員會職能,并行使碳排放交易核準制度。
我省應建立可行的市場交易規則,并在交易中總結完善。立足于市場機制,由政府制定審核委員會職責、交易方及交易項目、交易實施程序、排放量的檢測和核證等在內的一整套規則。規則應含有公開、透明的碳交易對象、項目參與資格、減排量交易價格、項目預期的可持續發展的效果、交易方身份界定、項目的正式立項、環境評估報告、減排量真實性、已提出申請及相關文件的評審結果、減排量獨立審計與核實等內容的詳盡規定與嚴格要求。
(二)建立我省碳交易平臺。
遵循政府監管、市場運作的做法,由政府搭建多方參與的國有碳交易平臺(碳交易所或碳交易公司),首先組織省內碳排放量大的工業、交通、建筑等企業與農林牧業等創造碳匯的企業進場交易;其次,吸引東部發達省區的相應企業和機構參與交易;還要逐步吸引發達國家的相應企業和機構來川交易。通過建立供求雙方的交易平臺,用市場機制引導社會建設低碳模式。
(三)建立碳排放評估體系。
根據國家的總體要求,我省可先行探索建立碳排放評估體系,并將主要指標納入我省“十二五”規劃。要求做好原始的數據記錄,比較不同地區、不同行業間單位減排成本,并建立相應的數量經濟模型。對低碳經濟的碳源和碳匯要做到可計量、可報告、可檢測、可復核、可跟蹤。設立的減排基準線,應作為企業碳排放量的最高容忍度及考核企業的約束性指標。選擇適當時機通過立法,對超標排放及未超標排放企業分別實行買方強制、賣方志愿區別對待的交易原則。我省還可適時建立碳排放指數,為全國建立綜合性碳交易市場提供參考。
(四)積極培育市場中介咨詢機構。
碳交易的完成涉及供給方、中介方、購買方三個重要的環節。碳交易項目流程繁多、專業性強,中介市場是我省開展碳交易的關鍵因素。這些中介咨詢機構包括銀行、保險公司、經紀人組織、會計師事務所等。為此,我省應積極申請國家會計服務示范區,由獨立第三方對企業碳排放、合同能源管理進行專項審計鑒證,以確認減排量為市場交易提供基礎。
(五)建議選擇成都市為我省進行碳交易的試驗區。
成都是特大中心城市,具有綜合配套改革實驗區的政策優勢,明確了建立“世界現代田園城市”的發展目標,為培育“低碳”成都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撐。可開展以下工作:確定碳源集中區與碳匯集中區,開展以碳排放基本數據信息為目的的收集、分析、普查和調研工作,在全國率先建立地方性碳排放評估體系和約束性碳排放強制標準,對規模以上企業進行年度碳核算,形成碳排放補償機制(即高排放向低排放補償、工業向農林業補償、城市向農村補償),實施強制性的成都“內循環”交易。
(六)研究下達碳排放指標。
為有效控制排放,政府還應加大力度,研究下達碳排放指標。對各級政府下達“碳預算”區域指標,分解落實到各個行業、領域;對“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企業建立“碳排放”帳戶,隨時監管控制,并促使企業將碳排放權納入資產或負債管理;建立社會公眾“自愿減排”基金,在全社會倡導低碳行為,弘揚低碳理念,引導人們向低碳消費模式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