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化以來,人類排放的溫室氣體引致的氣候變暖,已成為國際社會中的一個熱點話題。世界各國依據各自的比較優勢,出臺了相關政策措施,避免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發展帶來不利影響。本文主要從法規、規劃計劃、經濟手段、技術開發和創新、管理機構設置等方面,總結國外應對氣候變化的做法和經驗,以便為我國應對氣候變化提供參考。
國外的主要做法
第一,為應對氣候變化立法。
歐盟在應對氣候變化立法上走在了前頭。為降低溫室氣體減排成本,確立排放權交易的合法性,2003年6月,歐盟立法委員會通過排污交易計劃指令,規定從2005年1月起,包括電力、煉油、冶金、水泥、陶瓷、玻璃與造紙等行業的12000個設施,須獲得許可才能排放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其二氧化碳排放占歐洲排放總量的46%)。此后還出臺了許多相關法規,為國際排放權交易和制度建設積累了經驗。
英國是世界上為應對氣候變化立法的第一個國家。2007年3月13日英國公布《氣候變化法案(草案)》(Draft Climate Change Bill),向議會和公眾征求意見。2007年11月15日列入議會立法程序,2008年11月26日通過《氣候變化法案》(Climate Change Act)。
2009年6月26日晚,美國眾議院以219∶212票的微弱優勢通過《美國清潔能源與安全法案》,表明美國的氣候政策邁出了積極一步。事實上,美國的一些地方政府已經提出并制定了溫室氣體減排目標。如2006年加州通過應對氣候變化的法律,不少州參加了區域減排協議或自愿減排計劃。
第二,出臺國家方案、規劃或行動計劃。
2008年3月,日本經濟產業省發布《涼爽地球能源創新技術計劃》,提出可大幅度減排CO2的21項技術 ,使用這21項技術可實現日本CO2排放減半目標的60%.5月,發布《面向低碳社會的12大行動》報告,提出建設低碳社會迫切要做的12大行動及其可實現的減排量。7月29日內閣會議通過《建設低碳社會行動計劃》。
印度第11個五年計劃(2007-2012年)提出,到2016/2017年將能源效率比2000年提高20%,森林覆蓋率提高5%.2008年6月30日,印度發布《氣候變化國家行動計劃》,確定了到2017年將實施的8個國家計劃,分別是:太陽能、提高能效、可持續生活、水資源、維持喜馬拉雅山脈生態系統、綠色印度、可持續農業、氣候變化戰略知識平臺。
第三,利用市場機制推進溫室氣體減排。
目前,世界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可分為兩類:一類是依據配額的交易。在“限量與貿易(Cap & trade)”體制下,購買那些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賣)的減排配額,如《議定書》下的分配數量單位(AAUs),或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 ETS 下的歐盟單位(EUAs)。另一類是基于項目的交易。發達國家通過聯合實施(JI)項目向其他一些國家購買減排單位ERUs 、經認證的減排單位CERs 或碳匯產生的減排單位RMUs .其中,CERs是經過認證的減排額度,由發展中國家清潔發展機制(CDM)項目產生。
發達國家參與清潔發展機制項目主要是出于成本考慮。一般地,發達國家減排一噸二氧化碳當量的溫室氣體成本至少在購買CDM指標的四倍以上。發達國家通過CDM項目還可以向發展中國家出口設備,提高產品市場份額。發展中國家企業賣出的減排指標,經世界銀行等機構參與的國際碳基金或相關公司,進入發達國家市場。
第四,研究、技術開發與創新。
世界衛生組織確定了氣候變化影響人類健康的五大研究領域,包括氣候變化、健康影響因素及其趨勢的相互作用研究,氣候變化對健康的直接和間接影響研究,對氣候變化影響短期干預效果的比較研究,對非衛生部門的健康影響政策評估,加強公共衛生系統能力建設,減少環境健康風險。其目的是為2009年12月哥本哈根聯合國氣候大會提供證據。
碳捕獲和儲存(CCS)成為電力減排的研發重點。氣候變化政府間專門委員會的有關報告認為,CCS對削減溫室氣體的作用可能大于提高能源效率、發展可再生能源或核電廠等。而要使碳捕獲與存儲技術具有競爭力,必須由政府支持建設大型示范廠。只有示范廠運行成功了,社會投資才會跟進,CCS才會發展。
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利用中的脫碳和提高效率是另一個方向。據美國經濟政策研究中心估計,將大氣中CO2濃度控制在450ppm,目前全球每年需要的脫碳研發投資約100億美元,2020年前將增加到200億,2050年前達到800億美元。當前的重點是開發新一代成熟技術并使之規模化和商業化,降低高技術的應用成本。
第五,成立專門機構。
1992年聯合國環發大會后,許多國家成立了應對氣候變化的管理機構或類似的組織。例如,2001年日本環境廳升格為環境省,增加了一個地球環境司,負責氣候變化適應、減緩及相關的國際合作。澳大利亞、法國等也成立專門機構,與相關的節能、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管理設置在一個部門。美國成立跨部門的內閣機構“氣候變化科技整合內閣委員會”,由商務部長和能源部長擔任共同主
英國專門成立氣候變化委員會,以獨立評估英國減排目標的完成情況。氣候變化委員會成立了一個由5-8人組成的理事會,下設秘書處,負責日常事務并承擔氣候變化委員會的技術支撐工作。為了客觀公正地評價氣候變化減緩措施的成本、收益、風險等,氣候委員會成員主要來自經濟分析與預測、商業競爭力、金融投資、技術研發與推廣、能源生產與供應、氣候科學、排放貿易、社會發展等領域。
對中國的啟示與建議
首先,應對氣候變化政策應擺到國內戰略轉型的重要位置。
發達國家將應對氣候變化作為一種新的發展戰略和政策選擇,作為搶占低碳經濟和綠色經濟的制高點,作為轉變生產方式的“標桿”.我國當前應對氣候變化的重點仍是國際談判,應以此為契機推動生產方式和消費方式的轉變,然而這項工作尚沒有擺到應有的位置。這種狀態不利于改變我國對國外資源、技術和制度的“路徑依賴”,也難以避免長期被動的局面。因此,開展廣泛的宣傳和普及活動,提高公眾對氣候變化的認識,降低氣候變化對我國的不利影響,十分迫切。應盡早將氣候問題放到更重要的位置,開展立法應對氣候變化研究,從法律、政策、規劃、技術研發和應用、提高意識等方面提高氣候變化的減緩和應對能力,實現向低碳發展轉型。
其次,采取綜合措施,降低溫室氣體減排成本。
國外既有限量-交易和征稅措施,目的是通過改變價格構成來推進企業的投資決策;又有政府出臺技術標準、促進研發的激勵政策,從而對長期目標的實現起導向作用。就限量-交易制度而言,排放權免費分配可使項目參與者節省大量成本,而拍賣則可使政府產生收益,用于降低低收入人群稅負、支持低碳技術研發、創造公平競爭環境等目的。這些政策措施各有利弊,除碳稅外我國均有試點。
我國應更多地利用市場機制,降低減排溫室氣體的成本。國內已經成立了10多家交易所,但開展實質性交易不多。因此,我國迫切需要制定并實施相關的激勵政策,研究排放權交易制度,并完善法規和相關的制度。選擇二氧化硫、COD等有總量控制要求的污染物,進行排放權交易試點,積累經驗,降低環境保護成本。
第三,開展國際合作,依靠科技進步應對氣候變化。
在借鑒國際經驗,將低碳經濟、低碳消費方式納入政策措施的同時,應研究我國發展低碳經濟的技術路線圖,特別是我國長期減排的方向和潛力。加強以氣候變化為主題的國際合作,在繼續開展清潔發展機制(CDM)項目合作的同時,可選擇有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城市,開展低碳城市試點,探索低碳發展的新路子;通過參與制定重點行業能效與碳排放強度國際標準,開展自愿或強制性標桿管理,使我國重點行業、重點領域的低碳技術、設備和產品達到國際先進乃至領先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