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公共機構節能,提高公共機構能源利用效率,省政府特制定《甘肅省公共機構節能辦法》,該辦法將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辦法規定,公共機構既有建筑進行改建、裝修、加固時,應當同時考慮節能改造的內容,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嚴禁以節能改造的名義改建、擴建辦公用房或者進行超標準裝修。
公共機構既有建筑應當結合節能改造計劃,逐步做到辦公用能與生活用能相分離,辦公用能與經營性業務用能相分離,獨立核算的上下級單位用能相分離,不相隸屬、合署辦公的公共機構間用能相分離。公共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強制采購或者優先采購的規定,采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和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嚴禁采購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
同時,公共機構新建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建筑節能設計、施工、調試、竣工驗收等方面的規定和標準,優先采用節能效果顯著的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公共機構不執行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未按照國家有關強制采購或者優先采購的規定采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或者采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并予以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