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世界各國都在積極探索發展低碳經濟和生態城市的有效方式,盡管各國的理念有別、手段不同、措施各異,但有一個共同的特點,那就是重視法律制度的推進和保障作用。”在日前召開的第四屆世界環保大會新聞主題活動暨低碳生態城市發展論壇上,全國政協委員、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張穹表示,發展生態城市最根本在于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形成促進生態城市發展的制度環境。
據張穹介紹,我國目前已經制定出臺了《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清潔生產促進法》、《循環經濟促進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一系列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初步形成了發展低碳經濟和生態城市的制度政策框架,但仍存在很多真空地帶,法律制度體系尚需進一步完善。一方面,缺乏促進和保障低碳經濟發展的基本法律制度,未從根本上、宏觀上明確低碳發展目標,建立低碳生態發展的基本制度措施,統領能源發展、能源利用、能源節約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另一方面,法律規定缺乏細化、具體、操作性強的規定,“密度”不足。
因此張穹建議,除建立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基本法律制度外,國家應研究制定石油、天然氣、原子能以及城市節能等主要領域的單行法律法規,完善循環利用、節能環保等領域的制度體系,形成制度框架完整、效力層次分明、關系協調有序的法律制度體系。
同時,國家應不斷創新促進低碳發展的機制措施,為低碳發展注入制度活力。張穹指出,在主體方面,國家應建立相關引導性措施,發揮市場主體的積極作用,使低碳發展理念內化為市場主體的需求,演化為市場主體的自覺行動,使市場主體由被動接受者轉變為主動參與者;在機制方面,注重發揮市場機制的激勵和導向作用,使市場主體在低碳發展中獲益,促進形成政府管理、主體參與、市場引導的良性機制;在管理方面,強調政府外部管理的同時,突出各相關主體的自我管理,在硬性約束的同時,體現柔性管理和有效引導。
在政策引導中,一方面,要“多予”。加大政府財政資金投入,增加對低碳技術創新的支持,建立優惠的融資制度,拓展融資渠道,建立多元化資金投入保障機制;另一方面,要“少取”,對低碳發展采取優惠的稅收政策,政府補貼措施,引導低碳經濟和生態城市的發展方向。
此外,張穹強調,發展低碳經濟和生態城市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綜合運用經濟、行政、法律、輿論等多種手段,形成促進低碳發展的監督、約束合力。他建議,應完善發展低碳經濟監督促進機制,營造促進低碳生態發展的社會環境。在制度建設中,要進一步完善政府管理和社會監督的機制措施,賦予政府“源頭”管理和事后監管的有效手段,以外部監管促進市場主體的自我管理。同時,注重利用社會監督機制,引導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和推動低碳生態城市發展,著力普及城市低碳發展理念,強化市場主體在低碳經濟發展方面的社會責任,提升全社會的低碳和環保意識,形成促進低碳經濟和生態城市發展的社會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