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爭到“十二五”末,全省建設3個循環經濟示范市、20個示范縣(市)、50個示范園區和企業,滾動實施50個示范項目
近日,省發改委發出《關于組織推薦循環經濟示范市縣、園區(企業)和項目的通知》,決定在全省組織實施循環經濟示范工程。從2011年到2015年利用5年時間,在不同類型設區市和縣(市),構建各具特色的循環經濟發展基本模式。力爭到“十二五”末,全省建設3個循環經濟示范市、20個示范縣(市)、50個示范園區和企業,滾動實施50個示范項目(簡稱3255循環經濟示范工程)。
循環經濟示范市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資源性特征明顯或重化工業結構突出、占比較大的設區市;將循環經濟工作納入政府重要議事內容,已經編制或準備編制本地區“十二五”循環經濟發展規劃;本級財政每年能夠安排不少于500萬元、人均財政收入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設區市不少于1000萬元資金用于支持循環經濟示范工程建設;到2015年,主要礦產資源(能源)產出率、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耗、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等主要循環經濟指標,能夠達到國內同類設區市先進水平。
循環經濟示范縣(市),應具有產業特色,發展循環經濟潛力較大;已經編制或準備編制本地“十二五”循環經濟發展規劃;財政每年能夠安排一定資金用于支持循環經濟示范項目建設。其中,一般預算收入低于1億的不得少于100萬元,1億以上的不得少于一般預算收入的0.5%且不低于300萬元;到2015年,主要礦產資源(能源)產出率、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耗、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等主要循環經濟指標,能夠達到國內同類縣(市)先進水平。
循環經濟示范園區(基地),要有循環經濟發展基礎,能夠形成產業間鏈接或耦合;新建園區已經編制或準備編制園區循環經濟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