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曾談到:今年在“十二五”節能減排指標確定之后,國家發改委將要按照各地的具體情況,“分配到各個地方、各個行業,落實到一些具體的企業和單位”。對此,筆者認為:此指標分解方式,不僅起到明確目標責任的作用,還將有利于指標落實到位、限期實現,不失為一種較好的模式方法。
與“十一五”期間節能減排指標只分配到各省、市、區的模式不同的是,提出上述設想是在總結“十一五”經驗體會后,是鑒于如下的背景下思考的:一是東、西部指標分解的量級缺乏區位間相互平衡,缺乏區位性特征;二是行業基礎不同其節能減排的基數及空間潛力的差異,缺乏客觀公正性;三是有利于各行間的總量平衡和企業間的局部調控,更加有利于調動企業的積極性。從根本上說,這是一種更為科學的分解方法。
要實現上述目的取得實效,筆者認為要盡可能做到以下諸點:在指標分解分配上,一是要體現地區差異,要根據我國東、西部經濟基礎的不同設定不同的基數和年度目標降低率,兼顧區域發展經濟的需要;二是要體現行業差異,不同的行業有著不同的能源消費水平、環境影響程度及節能減排的目標任務,要根據循環經濟發展的理念來設定行業指標,才能充分體現行業的優勝劣汰,體現國家的產業政策導向;三是在同一行業中體現企業差異,根據基礎水平和潛力空間設定指標,不搞“一刀切”、不搞“快馬加鞭”,為企業可持續發展保持競爭活力。
此外,在指標的量級標準上,既要體現行業水平的先進性,又要兼顧企業的歷史水平,為企業的創新發展預留必要的空間;在指標劃分時段上,要貫徹“前后均衡、有效有控”的原則,避免“前松后緊”或“前緊后松”,規避“十一五”期間個別地方在節能減排中限制居民用電的現象再次發生;在指標的評價考核上,既要實施行業間的縱向評估,亦要實施條塊間的橫向考核,分別制訂同類別的考核標準,便于企業間、行業間的比較及激勵,充分發揮標桿的榜樣作用;在指標的下達方式上,建議用“五年滾動、年度修正”法,即規劃目標五年總體下達、每年根據上年實績(及特況)修正。這樣既保證節能減排總量不變、又兼顧實際、靈活結合。
為了保障既定目標的實現,除繼續實施現行的各種政策外,還要相應地制定一些配套的鼓勵性的經濟政策,來引導和支持節能減排工作更好地進行,確體完成“十二五”規劃中的節能減排約束性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