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生產促進法修正案(草案)》2月27日再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對企業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條件作出進一步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雖未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但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
(二)超過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標準構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
“草案”還規定,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企業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相關法律限期治理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