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和碳稅是各國政府應對氣候變化的市場化政策工具,它們被分別或聯合運用,是基于實現二氧化碳減排目標。在全球綠色振興、低碳競爭的大環境下,我國政府應加快完善碳交易體系和碳稅制度,探索聯合運用兩種市場化工具的適宜方式,使它們機制互補、作用融合、效力更強,促進實現“十二五”的一系列約束性指標,促進完善包括財稅、金融等綠色化政策機制框架,從而以技術為支撐、以政策為保障,建設生態文明國家,推動全球綠色發展進程。
市場化工具成減排焦點
在力圖控制碳排放總量這一前提下,應對氣候變化談判提供了一個全球化政治、經濟博弈舞臺,同時也相應形成了一套市場化運作方式,以促進目標實現和獲取最大化利益。目前如何更有效運用碳交易和碳稅等市場化工具是關注焦點。
當前全球氣候談判受阻,關鍵問題是圍繞第二承諾期的減排指標而相持不下。從談判總體氛圍看,發展中國家在某種條件下接受量化減排安排應是大勢所趨。氣候談判官員在德班會議后表示,在具體明確條件下中國愿意接受2020年后的量化減排協議。而對我國來說,與這種總量控制等同的減排壓力已然存在。
從談判中幾大力量的態度來看,歐盟一直力主涵蓋全球主要經濟體、具有法律效力的量化減排安排,積極支持《京都議定書》第二期承諾減排;美國和加拿大則通過退出《京都議定書》的方式,從反面給予沒有減排限額的國家以壓力。當前,歐盟以對全球航空業征收碳排放費、美國以將對沒有碳排放限額國家出口美國產品征收碳關稅的所謂氣候單邊主義舉措,對他國參與應對氣候變化直接施壓。以巴西、南非為代表的一些國家,對量化減排安排也表示了積極態度。除來自國際社會壓力外,從國內情況來看,我國“十二五”規劃綱要不但提出能耗強度、碳排放強度等約束性指標,還提出要合理控制能源消費總量,明確能源總量控制目標和分解落實機制,這就相當于也限定了碳排放總量。此外,以某種方式接受總量控制減排,并不違背我們遵循的“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因此,就具體條件可有諸多談判空間,其結果有可能不是總量減少反而是增加。總之,對于二氧化碳總量控制減排,我們已然在路上。
為順應這種總量控制的減排趨勢,并實現“十二五”相關發展目標,應從現有基礎和發展需要出發,緊密結合對能源指標的分解落實,注重借助市場化政策工具,積極探索對減排工作的頂層設計和路徑安排,加快完善相應的落實渠道和保障機制,以避免出現計劃經濟那種指標硬性劃撥所招致的弊端。
我國目前雖然沒有直接的減排總量指標,但能源總量控制目標間接設定了減排總量目標,因此減排工作的總體安排和目標落實應是圍繞對能源指標的分解落實。“十二五”能源消費總量目標將分解落實到各地政府,并實行嚴格的監督考核,以保障實現對能耗在總量和強度上的雙控目的,同時也就保障了對碳排放在總量和強度上的控制。但要使這一倒逼機制真正發揮作用,盡可能減少執行的阻力、成本和負效應,必須注重對市場化手段的運用和市場機制的完善。因為能耗總量目標的分解落實過程將是涉及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和企業的博弈過程,如據相關報道,“十二五”期間能源消費總量將控制在41億噸標煤左右,而各省實際上報的能源消費預期總量超過50億噸標煤,這中間如何減少扯皮成本和防范腐敗漏洞是必將面對的問題。針對能耗目標雖實行嚴格的責任管理和獎懲制度,但這些行政手段的作用總是有限,還會催生如拉閘限電一類的負面現象。而如能將硬性的節能減排任務和靈活的市場手段如碳交易相結合,就會使各方都不至太拘泥于對指標設定的討價還價、斤斤計較,因為會有其他途徑可供選擇來更加有效完成指標任務。并且,一些地方還可在總量控制下結合碳交易等手段,探索當前頗受矚目的行業減排方式,以助目標實現。
碳交易和碳稅可作宏調工具
我國間接限定減排總量,為更有效地利用碳市場化手段創造了條件?,F被普遍運用的碳交易和碳稅,二者均通過市場價格機制發生作用,但作用方式和產生效果卻各有不同,且二者分屬現代市場經濟中不可或缺的金融和財政領域,因此有聯合運用的必然性和可行性。
碳市場化手段通過價格機制,影響企業成本效益,進而影響企業市場競爭力,從而引導社會資源配置,達到節能減排目的。但碳交易和碳稅的市場化運作方式卻各有千秋。例如,相比較而言,通過碳稅方式確定的碳排放價格更加確定和可預見,這就為市場主體進行能源等方面的投資,提供了比較直接和明確的信息;而通過碳交易形成的碳排放價格,正如其他金融產品一樣,會由于各種內外因素影響而出現較大波動,沒有碳稅方式來得明確。碳交易的波動,及時反映了市場行情,為廣大市場主體提供了重要價格信號;而以碳稅方式形成的價格就缺乏這種靈活性,一經確定無法隨時調節,也就不能快速反映瞬息萬變的市場變化。由這點可見兩種方式間作用互補的必要。同樣具有互補性的方面,還包括二者運行方式的繁簡難易、操作成本的高低上下、政府把控的輕重緩急等,由此為二者的聯合運用提供了設計空間。近年來,我國開展了以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為主的碳交易,積累了一定經驗,并以北京、上海、天津的碳交易所為核心推動開展自愿減排,由此形成了一定的碳市場和市場規則。而對碳稅手段的運用尚處于熱議探討中,各方對此都持積極態度,并有諸種以研究成果為基礎的設計構想已經出爐。這些為我們進一步探索聯合運用碳市場化手段打下了基礎。
政府對碳交易和碳稅的設計和運用有著政策空間和調控余地。對于運用碳交易和碳稅應分別從各自角度形成總體構想,并重視做好相關基礎工作,加快完善市場要素條件,同時應抓住有利時機探索聯合運用兩種手段的方法和途徑,使之成為宏觀調控的組成部分和工作內容。
碳交易初探
這里筆者重點闡述一下對碳交易方面的建議。筆者認為:
一是加快探索行業部門減排機制?!笆濉睍r期,國家能源總量控制指標要分解到各省,由此各省將在直接的能耗總量和間接的碳排放總量控制下,最終將節能減排任務落實到具體企業,特別是那些耗能、排放大戶將是關注重點。這一則為探索建立碳交易市場機制提供了條件,二則也為探索行業部門減排機制提供了機會。相關省份可首先結合本省重點行業,特別是那些耗能大、排放多的行業如電力、鋼鐵、水泥、交通等,將本省節能減排目標與這些行業部門的具體經濟、技術指標相結合,從而為行業部門設定節能減排目標。這些行業部門再在各自節能減排總量和強度指標下,從行業內部相關企業的具體情況出發,探索設計指標任務的分解、落實方式,并注重探索如何有效利用碳交易等市場化手段,促進體現企業節能減排成效的碳信用額度的流轉,從而促進相關目標任務的完成。同時,相關各省也應探索怎樣將行政指令更好地結合經濟手段,建立并發揮相應激勵約束機制的作用,特別是怎樣在省級層面通過碳交易市場機制,促使高碳行業付費、低碳行業獲益,從而更有效率地促進行業、企業的節能減排工作。
二是重視發揮試點示范方式的作用。試點示范現已成為我們政策機制形成的一個必要階段,對于碳交易市場機制的形成完善也不例外。碳交易市場建設工作龐雜,涉及法律法規、交易規則制定、相關基礎設施準備以及人員能力建設等,在諸多方面我國還處于空白,需要加快建立起自己的碳交易系統。2011年11月,國家碳排放交易試點工作啟動,北京、廣東、上海、天津、重慶、湖北和深圳七省市被確定為首批碳排放交易試點省市,并提出2013年將全面啟動以上區域的總量限制碳排放交易,并在2015年將碳交易擴大到全國范圍。當前,試點省市應結合各自應對氣候變化總體規劃和頂層設計,在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的整體框架下,探索建立碳交易系統的基本原則、步驟路徑、機制設計等細節。并應緊密結合各地的減排實際和發展需要,在原有基礎上探索建立各具特色的區域碳交易體系,例如,北京、上海、天津可圍繞碳交易所的發展來展開探索,而具有某些行業優勢的地區則可圍繞行業減排機制的建立來展開探索。特別是要在適當時候,以適宜方式擴大試點示范范圍,一則為市場化手段的有效運用創造如流動性等有利條件,二則探索在更大范圍內碳交易市場機制的建立和運作。
三是重視完善碳交易市場構成要件。碳交易市場機制能運行順暢,作用到位,需具有完備市場要件,其中涉及多方面工作,主要包括如:形成較全面的法律體系和管理制度,如德國形成了《溫室氣體排放交易許可法》等7部主要法律規章,在排放權取得、交易許可、費用收取等方面規范了排放權管理,從而為排放權交易開展奠定了法律基礎,相關經驗值得借鑒。再如,以北京、上海、天津的3家碳交易所為核心,初步形成我國當前碳交易市場格局,這些交易所是探索建立碳交易市場機制的重要載體,應結合其已有發展基礎,在交易規則、核算體系等方面進行技術、機制創新,努力實現發展目標。這些目標包括,為市場參與各方提供透明交易價格;構建先進碳交易市場和相關金融創新產品;促進政府部門和企業的排放管理能力建設;在通過市場機制管理排放方面達到領先地位;協助國家制定更加完善的環境目標和政策等,力爭成為具有國際影響力與競爭力的全球性碳交易市場平臺。此外,還應注重引入咨詢和認證等機構,建立碳交易完整產業鏈。引導全民減排,營造終端大市場。以及借開發具有避險和保值功能的碳衍生工具,開拓金融發展新方向,并引導虛擬經濟向實體經濟的回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