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民航局和財政部聯合下發的《民航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2]547號,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實施,該辦法的實施將進一步加強民航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有效推進民航節能減排工作順利進行。
根據《辦法》,中央財政將遵循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和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從公共財政資金和民航發展基金中安排用于支持民航業開展節能減排工作的專項資金,為推動民航產業綠色發展提供重要的資金保障。
《辦法》規定,專項資金支持對象涵蓋地區管理局、直屬事業單位、航空公司、機場和服務保障企業在內的各類民航單位。專項資金具體用途包括民航節能技術改造,民航管理節能,節能產品及新能源應用,新能源及節能地面保障車輛購置及改造,航路優化項目建設,機場廢棄物、污水處理及中水回用設施改造,民航節能減排標準、統計、監測考核體系建設,民航局節能減排項目評審、驗收、監督檢查和基礎性、戰略性課題研究等領域。按照向受益面廣的項目傾斜,向對全行業有指導示范作用的項目傾斜原則,《辦法》明確了專項資金的補貼標準,即項目承擔主體與節能減排效果受益主體為同一單位的,原則上按照不超過項目實際投資額的30%予以補助;項目承擔主體與節能減排效果受益主體為不同單位,且行業節能效果明顯的,原則上按照不超過項目實際投資額的60%予以補助。
此外,《辦法》對項目專項資金的申報、下達與支付做出嚴格規定。同時,《辦法》要求加強對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由民航局負責跟蹤分析民航節能減排工作進展和項目實施效果,完善項目績效評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加強對專項資金申報材料審核和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