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九大報告中,習近平明確指出“加快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建設美麗中國”,并把“發展綠色金融”作為推進綠色發展的路徑之一。
綠色金融理念的提出和實踐是21世紀金融創新、金融業發展和金融業競爭的制高點。國外綠色金融實踐出現較早,1974年,前西德就設立了世界上第一家環境銀行。20世紀80年代初,美國出臺了“超級基金法案”,要求企業必須為其引起的環境污染負責,從而使得信貸銀行高度關注和防范由于潛在環境污染所造成的信貸風險。并且,美國將金融機構的環境責任寫進法律條款中,明確規定了貸方責任(lender liability)。標準普爾在評級時就充分考察 ESG 元素,即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歐盟于2004年頒布并實施了《歐盟環境責任指令》。并且,歐盟規定綠色信貸及證券化產品可以享受稅收優惠。英國為解決綠色基礎設施項目建設中的市場失靈問題,引導私人投資大量進入綠色產業領域,英國政府專門成立了政策性銀行---英國綠色投資銀行。2010年,韓國政府公布了《低碳綠色增長基本法》,在該法中規定了促進低碳綠色增長的一系列措施。
十九大報告中明確指出發展綠色金融,意味著我們將發展綠色金融上升到戰略高度。一方面,符合全球綠色轉型大趨勢。當前,控制全球溫室氣體排,實現低碳轉型已上升為全球性問題。根據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的《金融體系與可持續發展之統一》報告,融資仍然是當前推進經濟綠色轉型與可持續發展的最大挑戰之一。中國作為負責任的大國,發展綠色金融的意義在于為控制全球溫室氣體排放和經濟綠色轉型提供融資支持。另一方面,綠色金融是金融業和環境產業的橋梁。經過30多年的快速發展,我國也面臨環境污染、資源消耗、生態失衡等問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發展綠色產業已成為支撐我國經濟新的增長點。綠色金融是金融業和環境產業的橋梁。但發展綠色產業,我國目前存在著巨大資金缺口。據測算,中國綠色產業的年投資資金需求在2萬億元人民幣以上,而財政資源只能滿足10%至15%綠色投資需求。這意味著,通過發展綠色金融來引導社會資本投向綠色產業是必然的選擇。
目前,我國綠色金融的實踐尚處于發展探索階段,有很多問題亟待解決,其中,缺少綠色金融評估體系是最大的掣肘。發達國家商業銀行大都建立了環境和社會風險評估系統。如花旗銀行設立了環境與社會政策評估委員會,建立了覆蓋所有銀行業務的環境與社會風險管理體系,在擴展赤道原則的實施范圍的同時,提高了實施標準。匯豐銀行將赤道原則融入信用風險管理中,根據分類和評估的結果決定是否提供融資及融資的額度。日本瑞穗銀行,對項目融資和銀團貸款制定符合赤道原則的工作流程和指標體系。
我國目前金融主管部門和環保部門還未能建立起統一和清晰的環境評估標準,已有的綠色金融的標準多為綜合性、原則性的,缺少具體的指導目錄、環境風險評級標準等,商業銀行難以制定相關的監管措施及內部實施細則,綠色金融措施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可以由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和環保部等部門聯合牽頭研究并確定綠色評級標準和方法,由評級公司對企業和項目進行綠色評級。方便金融機構獲得企業或項目的環保信息,以確保綠色金融制度的貫徹與執行。
作者:國家行政學院決策咨詢部副主任 董小君